《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此次修改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此外明确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失信恶意更高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全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新解释还增加了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 对于单位被执行人,此次修改扩大了“有关人员”的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明确对相关责任人员因私以个人财产进行的消费不予限制,其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查证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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