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除具有法定劳动者提出公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外,公司不需要不违法。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完结,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出,公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是否续约,是公司自主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款、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约合同终止的,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元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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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如果是公司的原因不续签,那么公司应该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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