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规定: 1、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的; 2、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判随前婚配偶,新组成家庭现无子女的; 3、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所需证件: 1、二孩生育申请、审批表; 2、由泰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出据的查体未孕证明;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夫妻合影照片两张; 4、双方历次《离婚判决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有正式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据婚姻状况证明信,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单位出据婚姻状况证明信; 6、户口不在泰山区,在泰山区现居住地办理二孩《生育证》的,须填写现居住地办理二孩《生育证》申请书。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后,由现居住地计生委或单位所在社区计生委审核,报办事处计生服务中心审核,最后报区计生局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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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生育三胎新政策如下: 1、再生育政策按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适用,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关于生育三胎的规定原配夫妻申请生育三胎条件,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3、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三胎条件,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生育政策主要是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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