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5到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个规范性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出了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包括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以掺有废渣的原料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以燃煤发电厂产生的烟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由于这些文件发布的时间跨度较大,对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范围、认定程序也各有不同,特别是有关综合利用程度和环保要求不够严格,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通过对上述政策进行整合,解决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规范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项目这次没有包括在内,主要原因是有的政策(如对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于2008年年底到期,是否延续还没有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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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增值税政策2021如下:1、有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3%至1%优惠政策实施到年底;3、4月1日起,适用3%征收率和预征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4、将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5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6、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来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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