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对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不过该条款只是做了笼统的规定,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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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员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给与公司相应赔偿。因工作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可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公司有管理制度支持赔偿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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