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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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分不可以给别人代扣。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车证扣留不能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且是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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