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该仲裁员影响裁决的公正,你必须有相关证据支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仲裁作出之日起仲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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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民事诉讼活动中对方拒不执行的话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最新法律制度当中也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刑法中新增加了拒执罪,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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