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条相关规定,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条款如下: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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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均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有些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针对劳动纠纷,我国实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制度,实指劳动争议这一事实经过仲裁程序,并非要求所有的当事人都经过仲裁程序。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起诉状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劳动者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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