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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八)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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