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的毗邻国边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本人边民身份的有效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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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中国边民能跟毗邻国边民结婚。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正在服刑的人员,不能跟毗邻国边民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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