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五)长江、秦淮河等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安全隐患的漫滩地区,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五)长江、秦淮河等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安全隐患的漫滩地区,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外侧十五米内。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轨道交通沿线设置路线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施工工程确需穿行既有轨道交通隧道的,应当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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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是指运用安全系统分析和评价等技术理论及系统管理的思想和方法,把构成整个系统的要素一一人、设备、材料、信息、资金、环境等有效地组织起来,实行整体、动态、定量的全方位管理,以寻求整个系统达到最佳的安全状态。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有利于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提高运营安全性,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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