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其范围为:(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场段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外边线两侧各一百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针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有利于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提高运营安全性,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反家庭暴力法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因遭受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近亲属、公安机关、救助管理机构因强制、威胁等原因不能申请的,可代为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