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判断党员是否构成此种违纪,应注意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党员干部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查实,就要依照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党纪处分,是否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对其违纪问题的认定。如果相应利益已经得到,则要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基础上,予以纠正。二是要把弄虚作假,骗取学位等利益与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区别开来。前者是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来谋取相应的利益,所获利益是真实的。而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则是用作伪手段改动个人档案资料或以假造的方式制作个人档案资料,本质上是假的,是不真实的。以赵某为例,如果赵某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取硕士学位,并据此变更个人档案中的学历层次,也不能认定其构成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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