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除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经外汇局批准后,在我行开立外汇帐户,定期进行结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净收入按年结汇;二、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须向境外分保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净收入按年结汇;三、一类旅行社收取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不超过上年收汇总额3%(由外汇局核定数额)可存入其暂收待付帐户,其余额的外汇均结汇;四、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净收按季结汇;五、除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外,其他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
针对那么外汇结算的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