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行开有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其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结汇:(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二)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二、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除本规定第六条限定的数额外,应在我行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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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的结算有下列规定: 1、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 2、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3、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起点为500元。500元以下款项银行不予办理银行汇票结算。 4、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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