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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要从哪里开始完善?

2020-06-08 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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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6-09 回复

专业分析:

旧破产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相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才解除。而新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只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即应无条件解除。其用意和法律效果在于,使管理人顺利接管债务人财产,使债务人获得顺利进行重整、和解的机会以及方便破产清算。但是,该法律规定存在可能被滥用破产申请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的可能,需要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因为,一些没有申请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的债权人,很可能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为由解除其财产保全措施,以争夺债务人的财产。由此滋生出一个法律问题:如果债务人最终没有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损失由谁承担? 基于上述顾虑,笔者建议作如下配套规定:申请人不得以解除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为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恶意破产申请,凡人民法院经审查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而驳回破产申请的,应当恢复原执行程序,并且破产申请人应对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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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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