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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操作程序都有什么?

2020-06-08 18: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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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6-08 回复

专业分析:

依照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似乎只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就应无条件地自动解除,相关执行程序自动中止。但是,事情远没有如此简单,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并不能自动解除。因为,这涉及到受理破产申请信息的获知、保全措施的法律效力以及解除保全措施后财产的交接等诸多法律程序与问题。对保全措施的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法及《税收征管办法》等行政法中均有规定,依法应由实施保全措施的主体解除保全措施,否则,国土、房产、工商、证监等行政管理部门难以甚至不予协助执行,不具有操作性。笔者建议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企业破产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在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发现债务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立即通知相关实施保全措施的单位及时解除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由管理人统一接管处理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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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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