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企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和怀孕流产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1、职工生育产假不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3、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女职工晚育后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5、女职工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6、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女职工享受产假和怀孕流产假,应持有医疗机构开据的证明。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条规定开据产假休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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