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予收拘。显然十八个月的应当收拘,其他行政处罚也应当执行。相关规定:《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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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中有哺乳期不能拘留,根据法律的规定,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予收押拘留。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在实践中,可以给予刑拘哺乳期的妇女的处罚,但不能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哺乳期妇女应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待哺乳期结束后再进行刑拘。妇女是否处于哺乳期,如果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存在,仍然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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