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据收集应该先理解同居的概念,所谓“同居”即是持续一段时间的共同居住,嫖娼、一夜情、通奸都不符合同居的范畴,所以证明过错方与人同居的证据不可以是偶尔一次的交往或其他亲密性行为,因此并非所有的婚外情导致的离婚,过错方即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非过错方在掌握证据的时候也要先清楚这一点。在生活中人们对同居的概念往往有多种理解,而最常见的理解是男女在一起居住,或者指男女一同睡觉,或者发生性关系。正因为存在如此混乱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的共同居住。 1、要明确同居的真正概念。 2、要注意男女双方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要特别注意收集男女持续稳定的居住这一重要特点。 4、要有充分的人证。 5、必要时也可以请警方配合 6、如果诉讼已经开始也可以请法院进行调查。法庭调查过程中要求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非法同居的相关证据有人证、暂住地址、同居时间以及相关录音录相等;若在法庭上,单纯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很难具有证据效力。并非收集了证据,就一定是被法庭采信的证据,证据到了法庭上还要经过质证以及法庭采信的过程。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提出了异议,或者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此证据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收集证据之后,损害赔偿的数量、方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官即使采信了这些证据,确认对方有过错,但是否判决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量仍然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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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认定: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材料: (1)、夫妻双方谈话时,过错方承认同居事实的录音,或者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 (2)、有非婚生子; (3)、因第三方怀孕而在医院留存的签字; (4)、非婚生子入院治疗、上学等家长栏的签字; (5)、共同租房的有双方签字的租赁合同,且有其他证据辅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 (6)、能证明同居事实的其他证言、录音、录像等。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方式取证: 一、可以向行为地周围的群众取证,以证人证言的形式证明两个人共同生活的事实,例如双方曾对外以“老公老婆”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 二、可以向房东或者物业管理处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实,例如是否以夫妻名义购买及租赁住房、缴纳物业和水电费。 三、可以通过配偶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聊天记录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实; 四、可以通过收集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来证据同居的事实,比如QQ或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记录、短信内容、电子或纸质书信。 如果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双方以配偶身份签字或者小孩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双方为父母亲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这些间接证据单独一样一般无法成立,需要综合起来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来证实同居事实。 对易消失、更改的证据及时保全、固定。比如电子版、手机短信类容易被删改的证据,一旦取得最好及时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全,这样,即使对方以后删除或者更改,也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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