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对索取非法债务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原因在于: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人质,行为人往往是出于无奈,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主观恶性明显较轻,且客观上通常不会加害人质,仅仅侵害人质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性质与非法拘禁相当,而与绑架罪等严重犯罪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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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特别规定,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的,属于非法拘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处3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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