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转移登记 (一)办理商品房交易登记需提交如下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申请办理: 1、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销售(转让)办证证明或广东省东莞市不动产销售(转让)发票和东莞市转让(销售)房地产完税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非网上签合同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原件;网上签合同的需提供《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书》; 5、其它必要材料。 (二)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所需费用及依据: 1、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按交易金额的0.2%,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收费依据[粤价函(1999)532号](代市建设局征收); 2、房地交易手续费:非住宅6元/平方米,交易双方各半;住宅3元/平方米,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收费依据[粤价(2002)108号]。
针对如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移登记,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在深圳办理一手商品房转移登记时遗失合同的,应在《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刊登有遗失声明。声明中记载的房地产内容应与合同书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一致。 合同内容依据以下材料之一确认:一是经买卖双方或存档单位确认原合同复印件,开发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二是买卖双方重新签订合同。三是未能提交原合同复印件且开发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另循司法途径处理。
机动车买卖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应由现机动车所有人完成,机动车能否进行转移登记应由有权机关决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