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