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二手车转让)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自专用牌照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变更。 新能源汽车发生转让、变更的,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二手车受让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有关要求,并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二)二手车受让人为个人的,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 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确认凭证。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发生转让、变更后,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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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用牌照额度自启用之日起满3年。 2.二手车受让人与购买新车消费者必须具备同样的要求,并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3.二手车受让人为个人的,须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经本市相关部门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向二手车受让人发放确认凭证,受让人凭确认凭证和相关材料可申领专用牌照额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转让、变更后,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二手车受让人将无法取得免费专用牌照。
1、从市外迁入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须落户满1年,且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退役军人、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除外)。 2、住房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二手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5年的方可上市交易。 3、将“刚需家庭”无住房转让记录的年限要求调整为购房前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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