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中,暂停上市有四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如果出现前三种情形之一的,交易所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出现第四种情形的,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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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下列几种情形时,上市公司应暂停上市: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其何时、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恢复上市。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情形如下: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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