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议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散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有上市条件的;②公司不按照规则揭露其财政状况,或许对财政会计报告作虚伪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严重违法行为;④公司近3年连续亏本;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矩规则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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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以下情况下而可以暂停上市: 《证券法》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有前述的 2、3项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后果严重的; 或有前述第 1、4项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监会决定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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