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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回复
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的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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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曹成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在前期备案时会有一个预估价格,后期开发商在销售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市场适当调整售价,但那有一个限度和期限。比如说,在半年内可以适当提高或下降10%,但是半年后,那就可以根据市场超出这个范围,比如提高25%。预售价有点作用,但效果不大。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常见的预售房纠纷有: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纠纷;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进行单方变更的纠纷;楼盘商业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引起的纠纷;交付房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的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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