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或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再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针对什么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会被起诉?,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履行合同义务;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构成时;3.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合同义务;5.当事人一方因违约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达不到合同目的;7.具有以下情形导致合同目的无非实现的: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8.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