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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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自然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法人。犯罪行为方式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由于相关责任自然人的违规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其犯罪行为具有相对的主动性。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主要是指相关的工矿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罔顾国家和政府相关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了施工现场的安全漏洞和设备的不健全,从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联系: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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