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的确定,一般会从以下方面考虑: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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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抚养权时要考虑的因素有: 1.子女利益最大原则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 2.抚养人的抚养能力,不仅包括直接抚养人的经济能力。还包括直接抚养人的身体健康情况等; 3.直接抚养人对抚养子女的态度、感情等; 4.子女的意愿、子女的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适应性等。
(一)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二)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三)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四)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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