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对于军人军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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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龄计算错误,可以带上可证明您真实工龄的材料到所属社保局查询,如果情况属实,工龄可以重新认定,应该补发的工资会从下个月开始在原有的工资基础上有所增长,但是以前的工资福利是不补发的。
工龄工资是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形式中的组成部分,工资是劳动报酬,职工退休之后,不再提供劳动,没有工资,自然不存在工龄工资补发的问题。职工退休之后,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照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年龄、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如果职工在职时,所在单位和本人依法缴费,工龄就是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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