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运行之初,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主张权利的主体只有著作权人与网站,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主张权利的主体范围呈多元化趋势。主要涉及以下几类主体: 1、著作权人作为原告起诉网站。主要是指对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公民个人或组织对网络“上载”其合法作品所提出的侵权诉讼。 2、传统媒体作为原告起诉网站。即报刊、电台等传统媒体就网站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而形成的著作权侵权案。 3、网站作为原告起诉其他网站。网站之间因栏目抄袭、文章转载等发生的纠纷不断出现。 4、网站作为原告起诉传统媒体。即传统媒体将网站上的文章、图片等信息下载而引发的纠纷。 5、邻接权人作为原告诉网站侵权。主要指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未经作者等对其制作、表演的作品被网站上载、播放所引发的纠纷。其中1、2类案件出现的比重较高,第三类案件也呈上升趋势,而4、5类案件出现的较少。之所以形成这种状况,相关人士认为与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相对比较滞后以及对网络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在法律上无法准确认定等原因有一定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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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类型有: 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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