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二)主要流程: 1、受理:盐城市市区(含亭湖区、市开发区)范围内,除盐都区属企、事业单位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均由主管税务分局受理并转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1)纳税人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各主管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申请资料接收,指导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的流程和要求,核实发票是否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领簿等证件是否交存,在信息系统中作“注销申请”处理,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有关栏目签署意见,转管理科和检查科; (2)对已实行联合办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将签署意见的注销登记表、日常税务检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欠缴款项入库凭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转市行政审批中心地税窗口,地税窗口于当日移送国税窗口; 2、审核:主管税务分局管理科,应根据办税服务厅传递的资料,认真审核该纳税人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结清,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有关栏目签署意见;主管税务分局检查科完成对纳税人的注销税务检查和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清算,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有关栏目签署意见。 3、审批:主管税务分局收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地税窗口转来的国税部门注销登记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在信息系统中作“注销审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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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注销需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根据《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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