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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三)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五)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六)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八)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九)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十)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十一)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十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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