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将出境记录并丢其行为属于玩忽职守。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十二条(职业纪律)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二)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三)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五)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六)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七)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人身物品场所;(八)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九)违法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办理证照或者收取费用;(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一)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二)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三)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第九十七条(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有本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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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的行为在客观上有两种类型:不履行职务型,即行为应该履行且能够发行,但不履行其职务;不正确履行职务型,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务,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
玩忽职守罪是属于失职、渎职罪的一种,但渎职罪包括的罪名有很多,如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等。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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