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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区别对待。 对建立劳动关系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曾经通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 并限定配合签订的最后期限,如员工未能遵从,用人单位应当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对建立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员工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依然拒签,用人单位应当保留证据,果断将其解聘, 并承担自劳动关系开始后一个月起至解聘时止的双倍工资差额、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否则,损失就会越来越大。
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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