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60日,是原《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自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实施,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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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纠纷进而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相关的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的内容上要有答辩人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然后答辩意见中写明答辩事实、理由、依据,最后要有答辩人的有效盖章。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原则为: 1,谁主张,谁举证: 2,举证责任倒置(指在劳动者不能举证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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