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取得的劳务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的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一)对收入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按照《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2号)规定执行,即按照收入全额预扣3%的个人所得税。(二)对收入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每次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再扣减800元费用,该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20%,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三)对收入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每次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余额超过4000元的,扣减20%的费用,该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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