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 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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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并无规定一定在“妻子生产的那天请”,但既然是“陪产”的专门假期,应该是在老婆生产的当月“陪产”。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陪产假”,而这个假期的规定,原出自于各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一对夫妻作为响应政府计划生育晚婚婚育的号召而推出的一项优惠政策。其专一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虽没有规定该假期应该在哪天享受,但其“专一性”却注定了其应当在“老婆生产”期间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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