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申请职业病诊断,提供下列资料: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2劳动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薄),3健康损害证明或申请职业健康检查,4劳动关系证明。包括用人单位的介绍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关系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有效工作证、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的证言和证词等,5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病史,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二、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提交:《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诊断证明等。尘肺Ⅲ期为1-3级伤残,尘肺II期2-4级,尘肺I期,4-7级。 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四、工伤待遇。伤残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法定月份数;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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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单位应当在发生工伤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工伤之日起的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门的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去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职工发生意外的,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是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情况来确定工伤,发生争议的,可以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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