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婚内财产协议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2、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或婚后)债务的清偿作出明确约定; 3、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德。关于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应向哪个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手续的问题,上海市公证处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办理公证手续的问题,公证处明确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列为其一项特色服务。公证处可以办理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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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要注意下列问题: 1.不要存在约定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婚姻自由的条款,否则无效。有的夫妻会在协议中约定谁提离婚谁无财产,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2.“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或撤销。 3.约定财产归子女但没有完成赠与的,该约定无效。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就是没有履行赠与,约定自然无效。
注意下列问题: 1.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申请表格; 2.当事人是否已经结婚并不影响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3.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 4.对没有房屋产权凭证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收集当事人购置财产时给付款项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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