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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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300%;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300%。
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目前,国家规定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1.75天和176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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