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条件的,购房者可以按照约定条件退房。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退房的条件,那么在以下情形购房者可以退房: (1)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购房者可以按照第26条规定解除购房合同退房; (2)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在规定期限内【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可以退房; (3)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包括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和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购房者可以退房: (4)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影响购房者居住的,购房者可以依法选择退房; (5)因无法得到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购房者可以退房; (6)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购房者可以退房; (7)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8)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机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可以退房; (9)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10)开发商将出售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将房屋又出卖给第三人,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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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购房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故意隐瞒所受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关于房屋面积误差的具体约定,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绝对值大于3%的; (6)入住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的; (7)出卖方迟延交房; (8)非购房者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9)在建工程转让而未通知。 在以上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同时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并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
签订购房合同后能退,但如果不属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则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解除购房合同,也可以以明示违约等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并不免除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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