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网络赌博站可认定为开设赌场: 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而无论其发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 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形,即行为人只是利用其获取的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组织、招引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对此,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则不能认定其开设赌场;如果行为人符合《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前三项标准之一,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否则不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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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开设网络赌场的行为如下: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代理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构成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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