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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
赌资是用于赌博的资金,在身上收缴的现金不能认为赌资。但构成开设赌场罪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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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的控制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是否公开,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盈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投注。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赌场罪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 (3)代理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最好请律师进行辩护代理。
认定开设赌场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四)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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