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抵押合同,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登记手续即可《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第四十六条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第四十七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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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申请: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用途、金额及年限时间。 2、准备贷款资料:如果是个人房屋抵押贷款,需要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收入证明、个人消费用途的相应合同、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 3、看房评估:提交以上材料后,银行根据所提交的材料要对抵押的房产进行实地勘察、评估。 4、报批贷款:将所有审贷资料还有评估报告或勘估意见书报送至银行进行审批。 5、借款合同公证:借款人级抵押人填写借款合同及所有相关文件、签字、盖手印,由公证人员对其进行公证。 6、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借款合同公证书到查拳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如下: 1、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贷款用途,金额及年限时间; 2、准备贷款材料; 3、看房评估:由相关机构对抵押房进行实地勘查、评(勘)估; 4、报批贷款:将所有申贷资料连同评估报告或勘估意见书报送银行审批; 5、借款合同公证; 6、抵押登记手续; 7、开户、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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