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中,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实施劳动关系的确认,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认定;有异议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12号)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 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2009年7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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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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