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上的牵连性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法理基础,它是指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与另一方对待给付互为前提。建设施工合同中,双方主要给付义务中并不都具有牵连性,仅在建设方的工程款和材料、设备给付义务与施工方按设计、质量要求和约定工期施工义务之间互为前提。建设方提供场地和技术资料的义务是施工的条件,属于先履行义务,而非同时履行义务。 违反主给付义务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那么违反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是否也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主给付义务对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不得作同时履行抗辩。但如果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以及对方利益密切相关,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 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设方应履行诸多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但需注意其中许多义务属于先履行义务,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发生施工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的主要指建设方违反协助义务的情形。施工方违反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般不发生建设方同时履行抗辩,原因是:建设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而施工方违反从属义务不与工程款的支付发生直接牵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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