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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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交通事故后的保险索赔程序: 1、被保险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告知保险公司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情况; 3、根据相应的票据、凭证进行理赔; 4、后续的赔偿费用也可以一并处理。
交通事故受伤保险的赔偿是:导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先由交强险在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之后剩余的部分由商业保险进行赔付,最后不够的部分由当事人自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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