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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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根据车辆受损程度进行赔偿。当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要立刻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并且在四十八小时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是可以进行拒赔的。保险公司将主动去事故的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的车辆进行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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